S公告「107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事宜。
佛光大學107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070085511號函辦理,倘相關規定有修正內容,復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說 明:
一、辦理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申請期間:107年9月10日(星期一)起至10月5日(星期五)止。
三、敬請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間內持申請應備文件至106學生服務中心辦理。(未及於期限內申辦、文件不齊全或逾期等,恕難受理。)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關係人請輸入全部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
(二)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3個月內戶謄本(若有特殊困難無法計列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須另填列申請「學生申請弱勢助學措施所得計算特殊困難切結書」)。
(三) 106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四)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有107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註冊證明)
五、申請方式: 請至學務處網站首頁左邊連結弱勢助學後,於申請系統輸入相關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檢附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內含父、母、學生本人、已婚者含配偶),親自繳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雲起樓106室)提出申請。
六、申請資格:
(一) 申請對象: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學生班、碩士班、博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 補助範圍: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補助金額詳如下表: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 |
補助金額 (於107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中扣除補助) |
|
第一級 |
30萬元以下 |
35,0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
27,0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
22,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
17,0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
12,000 |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八、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將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 請 資 格 與 本 要 點 規 定 不 符 。
(二)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三) 重複申領。
(四) 冒名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