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資格定義
(一)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二、 申請程序
1. 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
(1) 由各級學校依本計畫規定先行初審,並就符合資格者,由學校承辦人登入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於 114 年 3月21日(星期五)前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
(2) 如未於 114 年 3 月21日(星期五)前完成線上報名及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送申請表兩項作業者,或於期限內僅完成其中一項作業者,一律視為未完成報名,恕不受理。報名期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另如有缺漏資料,經通知後未於7日內補件者,亦視為未完成報名,恕不受理。
(3) 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須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均不受理。
三、申請日期:114年2月21日至114年3月21日止。本案請備妥申請資料後,請於3月14日前,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獎助學金承辦人登記,並協助確認資料是否完備,待核可後由學生逕自申請。
詳細資訊請見下面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先查看活動訊息連結
請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將應繳文件,送至生活輔導組(雲起樓117)分機11217
逾時不候,謝謝
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