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This is an image
:::
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公告「台北市廣東同鄉會108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資料1份,如欲申請,於109年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備妥申請資料,自行向該會申請。

  • 2020-10-28
一、獎助對象: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肄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及交換學生)。申請本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二、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六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及一萬元者各乙名,以國內博、碩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獎助學金新台幣六仟元者,依成績評比數十名,而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名額為二十名。
三、申請資格:
     1、申請獎學金者,(108)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2、申請助學金者,(108)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四、 申請時間: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以棄權論)。
  五、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四)108學年度成績單正本乙份。
     (五)籍貫證明影印本乙份。(陸生及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父系直系血親之粵籍證明文件乙份)。
     (六)申請助學金者,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證明本乙份。
     (七)自傳乙份(三百字以內)。
  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1號三樓/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