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肄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及交換學生)。申請本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二、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六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及一萬元者各乙名,以國內博、碩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獎助學金新台幣六仟元者,依成績評比數十名,而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名額為二十名。
三、申請資格:
1、申請獎學金者,(108)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2、申請助學金者,(108)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四、 申請時間: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以棄權論)。
五、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四)108學年度成績單正本乙份。
(五)籍貫證明影印本乙份。(陸生及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父系直系血親之粵籍證明文件乙份)。
(六)申請助學金者,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證明本乙份。
(七)自傳乙份(三百字以內)。
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1號三樓/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