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This is an image
:::
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1年度建大大專新生清寒獎助學金

  • 2022-05-28
一、申請資格:
(一)戶籍設於彰化縣境內滿一年以上家境清寒者
(二)當年度彰化縣公私立高中職日間部應屆畢業生或資優生提前畢業者。
(三)當年度公私立大學(包括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日間部新錄取之自費生並已註冊入學者。
(四)符合以上資格而未享有公費者。

二、獎勵名額及金額:
依申請人數錄取6-12名,每名獎助新臺幣2萬元整,分上下學期2次發放,每次發放新臺幣1萬元整,惟上學期成績必須全部及格並仍繼續就學者,才能領取下學期獎助學金

三、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可自行影印或網站下載)
(二)家境清寒證明書
         1. 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
         2. 高中職導師及校長推薦證明。(於申請書上填寫)
(三)自傳。(含家境自述、經濟來源)
(四)6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五)「大學一年級在學證明」(蓋有111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請學校開具在學證明)。
 (六)高中畢業成績單。
(七)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帳號影本(獲資格審核通過後,EMAIL通知時在提供)。

四、申請時間:即日期至111/10/07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請於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備妥,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獎學金承辦人 分機11211。

※已獲111學年度上學期大專新生清寒獎學金者
請於下學期112年3月15日以前檢具下列資料寄送該基金會:
1.上學期成績單正本(全部科目都及格並有學校教務處蓋章)
2.在學證明(蓋有111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張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具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