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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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公告「台北市广东同乡会108学年度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资料1份,如欲申请,于109年民国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备妥申请资料,自行向该会申请。

  • 2020-10-28
一、奖助对象: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学校院大学部、硕士班及博士班肄业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特区、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及交换学生)。申请本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二、奖助学金金额及名额: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六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及一万元者各乙名,以国内博、硕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奖助学金新台币六仟元者,依成绩评比数十名,而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名额为二十名。
三、申请资格:
     1、申请奖学金者,(108)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2、申请助学金者,(108)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四、 申请时间:自民国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以弃权论)。
  五、 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华民国身分证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学生证影印本乙份。
     (四)108学年度成绩单正本乙份。
     (五)籍贯证明影印本乙份。(陆生及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父系直系血亲之粤籍证明文件乙份)。
     (六)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证明本乙份。
     (七)自传乙份(三百字以内)。
  六、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请挂号邮寄: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三楼/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