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其子女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校院具有正式学籍学生:
(一)属下列劳工之一:
1、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投保资料,自中华民国91年1月1日起离职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至109年10月16日止仍未就业,且失业期间达1个月,并经核付失业给付者。
2、109年10月16日已就业,于前一年内(即108年10月16日至109年10月15日)非自愿离职并经核付失业给付,且就业期间未超过3个月者。
(二)以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提供之资料,申请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奎币(以下同)148万元以下。
(三)于109年10月16日以前,未请领老年给付,且未参加政府机关促进就业性质相关措施(方案)。
二、 补助标准:
(一)公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2年)每名为13,600元。
(四)私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后2年)每名24,000元。
(五)独力负担家计,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大专校院,且均符合本要点补助规定者,补助标准按上述补助标举加给20%;同时符合者,以加给20%为限。
三、 受理申请申期:109年9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16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受连。
四、 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请挂号邮寄至劳动部就学补助受理小组(104402台北市中山区南京西路1-1号11楼)。
五、 申请书可于受理申请日起迳向各地方政府、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各分署就业中心(就服台)、劳保局各办事处及本部四楼服务台索取,或经由「劳动部网站(https:// www.mol.gov.tw/topic/3075/6074/7607/)」、「全民劳教e网(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下载。
六、 其他规定请至本部网站参阅「劳动部办理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实为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