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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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110学年第2学期「失业劳工子女助学补助」

  • 2022-07-25
  • 罗采伦

一、申请资格:

       1.设籍桃园市达四个月以上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且子女现就读国内私立大专校院(不含五 专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劳工保险局投保资料,自 91 年 1 月 1 日以后离职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至 111 年 9 月 16 日止仍未就业,并经核付失业给付者。或劳工于 111 年 9 月 16 日已就业,惟于 110 年 3 月 17 日至 111 年9 月 15 日内非自愿 离职并经核付失业给付,且就业期间未超过 3 个月,仍得申请。
       3.申请人及配偶 109 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台币 148 万元以下。
       4.未请领老年给付、并于 111 年 9 月 16 日止未参加政府机关促进就业性质相关措施或方案。


二、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1.补助标准:针对符合本补助计画且审查资格通过者,每名最高补助 1 万 1,800 元。
       2.补助计算方式:
          (1) 以实际缴纳金额扣除 2 万 4,000 元(或已领取之其他各级政府就学费用补助)后,如未达1万1,800 元时,补助金额以实际差额为限;如扣除后之金额为负数者,不予补助。
          (2) 已申请劳动部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并经审核通过且获加成补助者,本局补助金额不另扣除加成金额,惟劳动部补助金额(含加成补助)加计本局最高补助之 1 万 1,800 元后,扣除实际缴纳金额 为正数时,本局补助金额为实际缴纳金额扣除劳动部补助金额(含加成补助)之差额。 


三、申请方式:
       
       1. 纸本申请:检附申请书及应备文件,于申请期限内以挂号邮寄至「桃园市政府劳动局劳资关系科(地 址:330206 桃园市桃园区县府路 1 号 3 楼)」,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失业劳工子女助学补助」。
       2. 线上申请:检附申请书及应备文件,于申请期限内至「桃园网络 e 指通/劳工服务/失业劳工子女助 学补助」上传相关申请资料。


四、申请文件:

       1.桃园市政府失业劳工子女助学补助申请书含切结书
       2 .领据
       3. 申请日起近 4 个月内之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影本,应载详细记事。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如不 同户籍者,应并同检附。
       4.足资证明子女已完成当学期注册之缴付学费事实证明文件影本 (择一检附):可以「学费缴款 收据」、「就学贷款申请暨拨款通知书」、「信用卡缴交学费证明单」或「学校补发之学费缴费 证明文件」等。相关单据皆提供影本即可(缴费单须已完成缴费并加盖银行戳章)单据上之子女 姓名、就读学校名称及级别、缴费项目及缴费金额应清晰可辨识。
       5.最近一次失业给付认定收执联影本或失业给付核定证明文件影本。
       6.申请人及配偶 109 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正本各 1 份。
       7.申请人之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8.其他(无则免附):
          (1)一方未设籍及未领取同项补助切结书:申请人之配偶未设籍本市,应另检附。 
          (2)劳动部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审核通过准予补助之证明文件(如审核结果通知单)。
          (3)申请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劳动部申请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而系于同一期间领取其他各级政 府就学费用补助者,应检附相关资料。
备注 1:前项第 5、6 项资料,可以劳动部核发之 110 学年度第 2 学期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审 核通过准予补助之证明文件(如审核结果通知单)影本替代。
备注 2:前项第 3 项,可提供自内政部户政司或个人化资料自主运用﹙MyData﹚平台查询之资 料。第 6 项可提供自财政部电子税务文件或个人化资料自主运用﹙MyData﹚平台查询之资料。


五、审查程序及结果通知: 受理申请后,将审查申请人所附相关资料,并将申请案以公文函复核定结果,合格者依本局会 计程序将补助款项拨入申请人帐户。

六、受理申请期间学生迳自申请 110 年第 2 学期之补助申请时间为 111 年 7 月 15 日至 9 月 16 日(邮寄以邮戳为凭)。

七、注意事项:

       1.本补助计画仅补助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子女就读国内私立大专校院(不含五专前三年及研 究生,另外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学士后各学系学生及延毕学生等对象不 在补助范围)。
       2.申请人与配偶均符合申请资格者,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就读国内大专校院 者,不得提出申请。
       3.申请期间已逾本局当次公告之日期或检附之申请文件不齐全,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本局不予受理。
       4.申请人检附之申请文件有伪造、变造、虚伪不实或失效等情事或不符合本补助规定之情事, 本局应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之,并以书面通知限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