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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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0學年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 2022-07-25
  • 羅采倫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桃園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 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 91 年 1 月 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 111 年 9 月 16 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 111 年 9 月 16 日已就業,惟於 110 年 3 月 17 日至 111 年9 月 15 日內非自願 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 3 個月,仍得申請。
       3.申請人及配偶 109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4.未請領老年給付、並於 111 年 9 月 16 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二、補助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1.補助標準:針對符合本補助計畫且審查資格通過者,每名最高補助 1 萬 1,800 元。
       2.補助計算方式:
          (1) 以實際繳納金額扣除 2 萬 4,000 元(或已領取之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後,如未達1萬1,800 元時,補助金額以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不予補助。
          (2) 已申請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並經審核通過且獲加成補助者,本局補助金額不另扣除加成金額,惟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加計本局最高補助之 1 萬 1,800 元後,扣除實際繳納金額 為正數時,本局補助金額為實際繳納金額扣除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之差額。 


三、申請方式:
       
       1. 紙本申請: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地 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2. 線上申請: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至「桃園網路 e 指通/勞工服務/失業勞工子女助 學補助」上傳相關申請資料。


四、申請文件:

       1.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
       2 .領據
       3. 申請日起近 4 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配偶及子女如不 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影本 (擇一檢附):可以「學費繳款 收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或「學校補發之學費繳費 證明文件」等。相關單據皆提供影本即可(繳費單須已完成繳費並加蓋銀行戳章)單據上之子女 姓名、就讀學校名稱及級別、繳費項目及繳費金額應清晰可辨識。
       5.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失業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6.申請人及配偶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 1 份。
       7.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無則免附):
          (1)一方未設籍及未領取同項補助切結書:申請人之配偶未設籍本市,應另檢附。 
          (2)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3)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期間領取其他各級政 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備註 1:前項第 5、6 項資料,可以勞動部核發之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 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
備註 2:前項第 3 項,可提供自內政部戶政司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 料。第 6 項可提供自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


五、審查程序及結果通知: 受理申請後,將審查申請人所附相關資料,並將申請案以公文函復核定結果,合格者依本局會 計程序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帳戶。

六、受理申請期間學生逕自申請 110 年第 2 學期之補助申請時間為 111 年 7 月 15 日至 9 月 16 日(郵寄以郵戳為憑)。

七、注意事項:

       1.本補助計畫僅補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另外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延畢學生等對象不 在補助範圍)。
       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 者,不得提出申請。
       3.申請期間已逾本局當次公告之日期或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本局不予受理。
       4.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或不符合本補助規定之情事, 本局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