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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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得力教育基金会清寒奖助学金(申请日期113年3月1日至113年3月20日)

  • 2024-01-25
  • 生活辅导组
一、申请资格
1. 本国籍各院校大学部或独立学院之学生。
2. 前一学期之学业成绩80分以上及操性成绩75分以上,且未曾有过违规纪录者。

二、奖助金额及名额
每学期50名,每名2万元。

三、申请时间
于113年3月20日前一律挂号邮寄至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五段188号10楼

四、申请文件
1. 申请表乙份。
2. 前一学期成绩证明书正本(影本需盖有学校章戳为凭)。
3. 清寒证明文件乙份或由村长出具纪载家庭突遭变故之证明文书。
4. 在学证明书或学生证影本(需盖当学期注册戳章)。
5. 申请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同一页)。

详细资讯请见下面连结和附件。
若有问题,请迳洽学务处校安中心117室
(或电03-9871000转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