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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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得力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日期113年3月1日至113年3月20日)

  • 2024-01-25
  • 生活輔導組
一、申請資格
1. 本國籍各院校大學部或獨立學院之學生。
2. 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80分以上及操性成績75分以上,且未曾有過違規紀錄者。

二、獎助金額及名額
每學期50名,每名2萬元。

三、申請時間
於113年3月20日前一律掛號郵寄至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0樓

四、申請文件
1. 申請表乙份。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影本需蓋有學校章戳為憑)。
3. 清寒證明文件乙份或由村長出具紀載家庭突遭變故之證明文書。
4.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戳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同一頁)。

詳細資訊請見下面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學務處校安中心117室
(或電03-9871000轉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