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单亲培力计画
一、补助内容
补助独自抚养18岁以下子女的单亲父母就读大专校院及高中(职)学费、学杂费与学分费,及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或18岁以下身心障碍子女临时托育费,鼓励其取得学位。
二、申请条件
1、因离婚(含遭配偶遗弃、离婚诉讼中实际独自扶养18岁以下子女者)、丧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含强制戒治)执行中、遭受婚姻暴力与配偶分居之单亲,并独自扶养18岁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单亲提出曾经受暴证明(如警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表或报案单、保护令或判决书影本),并经社工人员转介申请。
2、就读国内公私立高中(职)、大专校院并修习学位中(含大学、技职、师范、体育学院;不含选修课程、学分班、硕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总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过当年该县市最低生活费2.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消费性支出1.5倍。各县市标准将依公告最新年度为准。
家庭总收入计算方式:该县市家庭总收入标准金额×12个月×全家人口(申请者加上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以下子女人数)。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过当年该县市最低生活费用2.5倍所计算之全年金额,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资料利息及当年台湾银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计算。各县市标准将依公告最新年度为准。
家庭存款本金计算方式:该县市存款本金标准金额×全家人口(申请者加上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以下子女人数)。
5、未领取政府学费(含高中职免学费补助)、学杂费、学分费补助或减免者。
6、申请临时托育费用补助,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员依据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规定,应向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委讬单位办理托育服务登记,或为合法立案之托婴中心。
7、如子女由其三亲等内亲属照顾者,依规定毋须办理前款居家托育服务登记,惟该亲属应符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应为成年,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业、修毕托育人员专业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
三、补助期限 111年9月7日至111年10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