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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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佛光大学111学年度教育部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助学金申请公告(111年10月1日~10月20日止)

申请时间:
111学年度弱势学生助学金作业将于111年10月1日(六)~10月20日(四) 开放系统申请(系统关闭后将不再开放申请)

※已申请学杂费减免或政府奖助学金者(如农会、渔会)不得再申请本弱势助学金,只能择一!




申请资格

有户籍登记之中华民国国民且就读国内大专校院具有学籍(不包括学士后第二专长学 位学程、研究所在职专班及社会救助法第5条第3项第7款对象),于修业年限内之学生,且符合以下情形者:

(一)家庭年所得不得超过新台币70万元。

(二)家庭应计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2万元。(利息所得来自优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币100万元者,得检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学校/教育部审核认定并报部备查。)

(三)家庭应计列人口合计拥有不动产价值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650万元。

(四)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不得低于60分(备注:新生及转学生除外,学生如因前一学期未修习课程无学业可采计,得以最近一学期学业成绩计算)。

(五)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离课税所得)、利息及不动产总额,应计列人口之计算方式如下:

1.未婚学生:学生与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在不同户籍地请分别申请)

2.已婚学生:学生与配偶(如在不同户籍地请分别申请)

3.学生不论是否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均须纳入应计列人口而填写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资料,学生已婚者合计配偶。

4.父母亲已离婚,户籍誊本上如未记载,请另检附佐证资料。

5.父母一方死亡,请检具死亡注记之户籍文件,以便于查验。


申请说明:

(一)一学年仅补助一次,采上学期申请,下学期扣抵学杂费。

(二)111学年第1学期申请收件,经教育部查核,于111学年第2学期扣抵注册缴费单上之学杂费。

(三)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遭开除学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学金核发方式:

1学生未完成上学期学业者,不予核发。

2学生完成上学期学业后下学期不再就学者,核发1/2补助金额。

3学生完成上学期学业后转入新学校就学者,由转入学校核发。

4学生下学期改申请其他补助者,核发 1/2 补助金额。

(四)助学金给付标准
 

1664117262968

(五)已申请教育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及政府其他助学措施者,不得再申请本计画的助学金。

(1)学杂费减免

(2)人事行政总处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费

(3)法务部被害人子女就学补助/法务部受刑人子女就学补助

(4)台北市失业劳工及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费用补助

(5)劳动部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

(6)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单亲培力计画学费

(7)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

(8)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子女就学补助等其他教育部及政府相关补助

(六)财政部财税中心审核结果系统查询时间:

家庭年收入查核级距与各部会重复申办公费者比对结果(发放部别)等资料预计于111年11月20日前于学务处网页公告并以email通知。

对查核结果有疑义者,请于111年11月25日(星期五)前检附相关人员110年度国税局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 及土地房屋财产清单至生活辅导做修正(逾期者恕不受理)。
 

申请应检附:

登陆系统(线上申请)→申请弱势助学金→填写资料→送出后请务必打印申请表

1.申请表(请签名)

2.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转学生除外)

3.检附第三条第二项之「家庭成员」内每位成员之检附新式户口名簿影本(包括详细记事)或三个月内申请之户籍誊本正本(包含详细记事);学生及其家庭成员若设籍不同户,各别户籍资料皆要检附。

送件方式:

1.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请于10月3日(一)至10月21日(五)缴件至云起楼学务处生活辅导组 (205室) 

林小姐/罗小姐收     收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下午5:00

2.或【挂号邮寄申请】邮递区号宜兰县礁溪乡林美村林尾路160号  生活辅导组弱势助学金计画  收(10月21日止,邮戳为凭。)


本案先依据教育部现行「大专院校弱势学生助学计画」规定办理,若教育部111学年度办法内容有修订,则依新规定办理。


若有疑问,迳洽学务处生活辅导组  (云起楼205)  林怡伶小姐(分机11211) & 罗采伦小姐(分机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