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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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助学金

佛光大学助学工读实施要点
 
 
95.08.09 行政会议通过
100.02.08 台高通字第 1000006838 号修正
101.11.22 台高通字第 1010206142 号修正 102.2.19 学务处处务会议通过
103.01.24 台教高通字第 1030003685 号修正
103.2.27 学务处处务会议通过
105.01.06 104 学年度第 1 次学生事务会议通过
105.06.15 104 学年度第 2次学生事务会议通过
 
 
一、为提供佛光大学在学学生助学工读服务之机会,借以养成独立自主精神,扩充学习生活領域。支援学校进行各种重点计画及臨时性工作,扩大学生参与校务,培育服务精神,增进师生团结和谐,激发学校团队精神。特订定佛光大学工读助学实施要点(以下简
称本要点)。
     
二、申请资格及遴选:
(一)申请资格:
1、本校在学大学生及硕士生,凡欲自力完成学业,刻苦耐劳,具服务学习热诚者或有特殊工作技能,符合于本校工作需要者。
2、大学部学生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 60分以上,且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新生及转学生除外)。
3、家庭状况特殊者专案办理。
4、学士班延毕生及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的学生、硕士班4年级学生不能申请助学工读。
(二)遴选:
1、每学期依学务处公告时间内,助学工读生自行上系统填写工读相关资料,并至各行政及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由用人单位遴选任用,迳与所选任助学工读生连系上班时间及地点。并签立劳僱型(臨时性或短期性)生活助学者劳动契约书一式乙份,交至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
 
三、工读生之工作范围:
文书缮写、资料整理、电脑建档、谘询服务、书库上架、柜台值勤、运动场地管理、简易水电维修、无危险性之搬运工作等及其他适合学生助学工读之工作。工读生之工作范围以不妨碍学生之学业与身心发展为限。
四、审议及核准:
(一)工读助学金之审议,由工读助学金委员会行之,其会议由学务处负责召集并请学务长主持。
(二)工读使用单位得因工作上需要向学务处提出申请,由委员会依据本校年度预算及教育部补助金额核定名额(金额)。另各单位应依规定投劳保(经费由各单位分配额度内编列)。各单位未依规定投劳保者,会计室将不核发工读金。
(三)核准之有效期限为一学期,届时得重行申请。
 
五、工读时数与待遇:
(一)时间:每月工作时间学士班及硕士班1、2年级不得超过60小时,学士班3、4年级及硕士班3年级不得超过80小时(限课馀时间,寒暑假工读时数不在此限),另每日时数上限8小时。
(二)待遇:依据劳动部公告发布之基本工资时薪办理调整事宜,尔后请准予迳依该规定生效日同步施行。
 
六、用人单位应负责助学工读生之指导、监督及考核:
(一)工读生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应实施考核,如非无法抗拒之原因,发现未按规定或怠惰情事者,得注销资格,并酌予处分。
(二)工读生上、下班及休息时间之出勤纪录,应明确记载于出勤纪录本,并记载至分钟为止。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且依照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将出勤记录保存五年。
(三)助学工读生文件抄录工作,以在指定场所工作为原则,非经报准不得携離工作场所。并应保守受委工作上所知之机密,其有洩密或非法情事时,即行惩处。
(四)工读生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如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应向用人单位请假,否则按旷职时数扣工读金。
(五)工作时所需之工具及保管物品,应善尽维护责任,如有损坏或遗失,经执行单位查明其原因后,得做全价赔偿、部份赔偿或免于赔偿之各项决定。
(六)工读学生必须签立「佛光大学工读生劳动契约书」。
 
七、经费来源及编列:
(一)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核拨之工读助学金及由学校学杂费与其他收入提拨之学生就学奖补助金。
(二)经费编列:
1、 经常性工读:应于每学年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列,经核定后,每
学年度开始前二月,由各行政单位依业务之需要向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提出申请,由本处召开分配会议,编列各单位工读生之配额。再依年度核定控管实施。
2、专案性工读:由各单位视其业务需求签请校长核定办理。
 
八、助学工读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停止工读。
(一)期间届满或无法延长期间者。
(二)无需用之必要者。
(三)工读期间,工作不力,经主管规劝未改正者。
(四)工读期间,受记小过以上之处分者。
(五)工读期间学业成绩退步甚多,经主管同意得要求停止工读。
(六)休、退学者。
 
九、各单位应监督助学工读生,于每日工作工读完毕后,确实填写「工读时数纪录表」,并于次月三日前将单位清单及考核单打印并完成签核,迳送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汇办,然送交会计室续办拨款事宜。
 
十、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工读纳保系统操作说明   操作手册(教职员端)         操作手册(学生端)

★附件-佛光大学助学工读契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