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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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2-2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低收入户学生助学金

  • 2024-02-26
  • 生活辅导组
奖助学金名称 112-2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低收入户学生助学金
申请日期 113/2/26起开始受理申请(113/2269起-3/8止)
申请方式 自行送件申请 V 于申请日前送至校安中心(云起楼117)
申请对象 V 学士班 硕士班 博士班
申请资格
  • 凡设籍台湾地区、金门县及连江县之下列低收入户学生,得自一年级上学期起申请本助学金:低收入户学生,其前一学期在学平均成绩及格且未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但一年级新生免审核其前一学期成绩。
申请方式 已领有下列补助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补助;已领取者,应缴回:
  (一)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
     资料来源:教育部主管法规共享系统
  (二)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
 (三)特殊教育学生奖学金及补助金。
 (四)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
 (五)现役军人子女就读中等以上学校学费减免。
 (六)原住民学生助学金、伙食费及住宿费补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就读高级中等以上校学杂费减免。
 (八)本部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免纳学费之补助及定额补助。
 (九)师资培育公费生及公费医师培育之公费待遇。
 (十)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清寒荣民及清寒遗眷子女奖助学金。
 (十一)劳动部之失业劳工子女助学金。
 (十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农渔民子女助学金。
 (十三)其他经本部公告之政府各类学杂费减免及优待补助。
缴交文件
  • 申请书。
  • 在学证明(需盖有学期注册章)。
  • 低收入户证明:本学期已申请学校低收入学杂费减免者无须检附。注册后,才取得身份者,亦可申请,但须检附低收入户证明。
详细资讯请见连结和附件。
若有问题,请迳洽云起楼117室
(或电03-9871000转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