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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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2-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2024-02-26
  • 生活輔導組
獎助學金名稱 112-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日期 113/2/26起開始受理申請(113/2269起-3/8止)
申請方式 自行送件申請 V 於申請日前送至校安中心(雲起樓117)
申請對象 V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申請資格
  •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申請方式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繳交文件
  • 申請書。
  • 在學證明(需蓋有學期註冊章)。
  • 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已申請學校低收入學雜費減免者無須檢附。註冊後,才取得身份者,亦可申請,但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詳細資訊請見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雲起樓117室
(或電03-9871000轉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