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This is an image
:::
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112学年度第2学期就学费用补助

  • 2024-02-07
  • 生活辅导组

【申请资格】

  1. 申请人为设籍台北市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且子女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院校具正式学籍(不含研究生、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轮调建教班学生、空中大学、空中行(商)专、学士后各学系学生及大专校院延毕学生等)。但申请人与设籍本市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依法在台湾工作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不受设籍限制。
  2. 申请人失业期间为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失业日期未于此期间者,不予补助〕,至提出申请补助时仍未就业,且符合非自愿离职失业1天以上未满6个月。
  3. 申请人及配偶111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台币148万元以下。
  4. 申请人子女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之各类就学补助或学杂费减免优待。(例如:已获教育部大专院校弱势学生助学金或教育部高中职「免学费方案」者,不予补助。)
  5. 申请人子女就读「私立大专」注册缴费单已扣减学杂费减免1.75万元者,须将教育部已扣减之1.75万元款项退回学校,始能请领本局补助,如未退回,将因重复请领而被取消补助资格。
详细资讯请见连结和附件。
若有问题,请迳洽学务处校安中心117室
(或电03-9871000转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