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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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2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 2024-02-07
  • 生活輔導組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 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 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5. 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詳細資訊請見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學務處校安中心117室
(或電03-9871000轉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