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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台北市广东同乡会「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本案生辅组协办,截止至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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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大学部(不含空大)、硕士班及博士班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特区、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公费生及交换学生)。申请本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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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条所订规定由学校核转,并经本会审查通过之学生,依学校、科系及学业成绩高低综合评比,以捐赠者名义,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者乙名,以国内硕、博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一万元,大专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八千元。国内粤籍本地生总名额为三十名,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总名额为二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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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奖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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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助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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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国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最后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为准,且由学校统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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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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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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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地生:会员者提供会员证影本,非会员者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旧式手抄户籍誊本、旧式身分证、毕业证书、退伍令等有标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证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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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当地侨社团体出具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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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户封面影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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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请人在台之银行(或邮局)存折帐户封面影印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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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审查后将另函通知 贵校核转受奖学生,奖学金颁奖典礼预定在民国116年3月下旬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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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请挂号邮寄: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三楼/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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