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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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第三屆112年度優秀學生獎助學金」(逕自申請,申請日期至2月29日截止)

  • 2024-01-23
  • 生活輔導組
一、申請資格
(一)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在學生。
(二)通過政府審核資格,已領取112年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且所得級距只限定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且未有不動產土地等資產。
(三)最近一學年平均成績達85分以上,或為全班名次前3名。
(四)德行成績80分或甲等以上,無重大不良紀錄(記過及刑事記錄)
(五)本獎學金可每年度申請,入選者如評分同分,以領取過本獎學金者優先。
(六)大專院校就學期間參與公益活動、志工等一項以上並提供證明。
(七)須經過該基金會評審委員面談審核。
(八)錄取者須親自參與頒獎典禮領取獎助學金,若無法參與以報名表簽署規定辦理。

二、獎助金額及名額
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20,000元,共15名。

三、申請時間
113年01月18日至113年02月29日止,以紙本郵件申請(郵戳為憑)。

四、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學校證明文件正本。
3.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4.最近一學期德行成績單(無德行分數或等第者,以獎懲紀錄為主)。
5.學校獎懲紀錄證明。
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7.上年度家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8.自傳(包含家庭狀況、成長經過、求學歷程、未來發展方向與自我期許等)。
9.參與公益活動、志工等一項以上並提供證明。
10.其他個人傑出表現、榮譽證明(此項為加分項目)。

詳細資訊請見下面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學務處校安中心117室
(或電03-9871000轉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