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转屏东县恒春镇公所「屏东县恒春镇教育奖助自治条例」修正部分条文相关资讯案。
二、申办资格: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设籍于本镇者(第二条)
三、申办方式:由父母、学生本人或委讬代理人办理,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检附户籍誊本正本(限一个月以内)、学生证正反面影本(须盖当学期注册章)或在学证明及本所公库设立金融机构存折影本申办,逾期视同放弃。(第四之一条)
四、奖助金额标准:(第五条)
(一)私立大学(含研究所、博士班)核发定额就学奖助金新台币一万元。
(二)私立专科核发定额就学奖助金新台币七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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