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期:自115年2月2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申请方式:
一、申请资格
1.申请人为设籍台北市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且子女就读国内大专院校具正式学籍(不含研究生、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轮调建教班学生、空中大学、空中进修学院、学士后各学系学生及大专校院延毕学生等)。但申请人与设籍本市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依法在台湾工作之外国人、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居民,不受设籍限制。
2.申请人须于114年10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期间非自愿离职失业,且提出申请补助时仍未就业,并符合失业1天以上未满6个月〔失业起始日未于此期间者,不予补助〕。
3.申请人及配偶113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新台币148万元以下。
4.申请人子女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之各类就学补助或学杂费减免优待(例如:已领取教育部高中职免学费补助、大专院校弱势学生助学金等,不予补助)。
5.申请人子女就读「私立大专」注册缴费单已扣减学杂费减免1.75 万元者,须将教育部已扣减之1.75 万元款项退回学校,始能请领本局补助;如未退回,将因重复请领而被取消补助资格。
二、应备文件
1.申请书(含切结书)正本1份。
2.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折帐号影本1份。
3.非自愿离职证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业给付认定收执联(请洽各就业服务站)影本1份。
4.子女114学年度第2学期已缴费之就学缴款单(须含学校缴款单及缴款证明)影本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113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正本各1份 (请洽各税捐单位申请打印,并先行核对申请人及配偶所得总额是否低于新台币148万元)。
6.户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与申请人不同户籍时,应并同检附户口名簿影本;若申请人因与配偶离婚有子女监护权者,户口名簿影本应载详细记事;若申请人为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应检附居留证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