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缘起:
为协助因一时急难事故致经济陷困之弱势民众,能获得即时救助,并强化在地化互助通报体系,主动发掘生活陷困之个人及家庭,以速评、速发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纾解急困,并连结社工专业评估及个案管理机制,支持经济脆弱性家庭增能与连结资源,达自立自助目标。
贰、方案目标:
针对因一时急难事故致经济陷困之个人及家庭,提供即时性经济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务。
参、实施内容:
一、依急难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关怀救助金、或分月分次发放关怀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务转介及配合措施。
肆、办理单位:
一、主办单位:卫生福利部。
二、执行、核定单位: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含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
(二)乡(镇、市、区)公所(以下简称公所)。
三、协办单位:村(里)办公室、学校、警察单位、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团体)、公益团体等。
伍、救助对象:
一、因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罹患重伤病、失业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二、因经济性因素致自杀通报个案。
三、因经济性因素并经通报为脆弱家庭成员。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经通报或庇护安置,于紧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发期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五、经被通报家庭暴力事件、核发保护令或结束监护处分,因经济因素致暂无居所,生活陷于困境者。
六、申请福利项目,于尚未核准期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变故,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陆、实施步骤:(流程图如附表一)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难民众本人或亲人、邻里、社区、学校、村(里)长、村(里)干事、便利商店、警察单位、医疗机构、少年辅导委员会、学生辅导谘商中心、相关机关(构)、团体等,得检具申请书或通报表(格式如附表二)向下列窗口申请救助或通报,并以救助对象居住地为原则:
(一)村(里)办公处。
(二)公所。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实地访查
(一)公所受理申请后,应立即通报核定机关之代表,召集访视小组,于24小时内进行个案实地访视。
1. 访视小组由核定机关召集,成员如下:
(1)核定机关之代表,并兼访视小组召集人。(2)村(里)长或村(里)干事。(3)当地立案社福机构(团体)或普受社会大众信赖公益团体为代表,并应优先指派社会工作人员参与。(4) 其他视个案性质,必要时得增邀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工作人员、与事故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或当地管区警员。
2. 前款(3)所定机构或团体,由核定机关造册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并建立数据库备用。核定机关如须邀请数据库名单以外之机构或团体指派代表担任访视小组成员者,得随时补报备查。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受理申请后,经社会工作人员评估,认定确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认定结果核定及拨款,并得委由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办理。
三、个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规定救助对象之急难事实及生活境况,优先由公所组成访视小组,依认定基准表(如附表三)认定,并填具个案认定表(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机关即时核定及拨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规定救助对象,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工作人员评估并认定确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认定结果核定及拨款。本方案伍、一及七规定救助对象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救助者,亦同。
四、其他福利服务转介及配合措施:经开案之个案如有其他需求,公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转介相关社会、卫生、劳工或教育等相关单位申办相关福利事项。必要时,得结合民间资源协助之。
柒、给付方式及给付基准:
一、核定机关对符合规定者,得依认定基准表即时发给关怀救助金1万元至3万元。经评估必要时,得将该个案关怀救助金采分月或分次方式发给之。
二、核定机关得建立备用金制度。公所访视小组、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对急迫性个案得于认定符合规定时,立即先发给5,000元,并迳送核定机关于当日核定后,于24小时内发给关怀救助金馀额。
※详情请参阅附件,亦可至卫福部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