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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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财团法人大鹏科技慈善基金会会115年第一次「奖助学金」(本案请迳自申请,截止至3/20)

  • 2026-03-08
  • 生活辅导组

第一条 目的:

财团法人大鹏科技慈善基金会本着「温柔扎根、守护儿少,为社会尽力、为少数发声」的组织使命与精神,对于因遭遇家庭经济困境、限制或特殊状况而求学遇到阻碍之学生,提供适切关怀与实质协助,希冀透过奖助学金,使在艰困环境仍能坚毅不懈、未放弃求学的学生,鼓励其继续稳定求学。
 

第二条 奖助学金获奖金额:

高中(职)组:每名奖助学金:10,000元,视募款情况,预计至少名额:10名。

大学(专)组:每名奖助学金:15,000元,视募款情况,预计至少名额:10名。
 

第三条 申请资格与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五项,使得申请本奖助学金:

(一)具有本国籍,且于申请截止日前未满25岁者。

(二)就读经教育部认可之公私立高中职、五专、大学之学生,且申请时仍于学籍内,不含军警校、空中大学、大学在职专班及研究所。五专或七年一贯学制者,前三年级列为高中职组。

(三)学习成绩:申请人在学成绩前一学期(本次为114学年度第一学期)总平均达70 分,且操行75分以上。

(四)未领取其他奖助学金,或申请领取其他校内外奖助后,仍无法完全纾困者。

(五)家庭状况:

(1)具中低、低收入户资格。

(2)特殊情形:

1、家庭中主要生计责任者死亡、罹患重伤病、失业、入狱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

2、特殊境遇家庭状况影响学生求学稳定。

3、其他因遭遇重大变故,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求学困难。

4、申请人有特殊身心症状,但仍积极求学,并能出示相关证明者。
 

第四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备妥相关申请文件,于115年03月20日前邮寄至财团法人大鹏科技慈善基金会,以邮戳为凭,逾期概不受理。请清楚填写正确之联系方式,以利后续通知。
 

第五条 申请文件:

(一)「大鹏奖助学金申请表」正本一份;可电脑打字,申请人亲笔签名、盖章。

(二)「自传」正本一份,至少 500 字;可电脑打字,申请人亲笔签名、盖章。

(三)「推荐函」正本一份,由就读学系主任、班级导师、辅导老师、专业科目老师、社福机构社工推荐;可电脑打字,推荐人亲笔签名、盖章。

(四)申请时之前一学期成绩单正本一份,成绩单须盖有学校印鑑证明。

(五)申请人近三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正本一份。

(六)请申请人至国税局申请前年度全户「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证明正本一份。

(七)请申请人至国税局申请前年度全户「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清单」证明正本一份。

(八)申请当时学期之学校「注册缴费收据」影本一份或校方开立之「在学证明」正本一份。

(九)家庭特殊状况证明文件:除中低收入户及特殊境遇家庭证明等,若家中成员或申请者本人罹患重大疾病,请检附公私立医院之诊断证明正本;诊断证明须盖有医院名称大章及医师印章。

(十)清晰之邮局、银行帐户封面影本(限申请人本身之帐户,并请加盖印章或签名),申请人若未开立金融帐户,得用监护人帐户影本代替。

(十一)特殊表现之证明。如:技能或特殊才艺优异之奖状、奖牌,热心公益及特殊表扬事蹟,求学时已考取各类证照资料等,并自行列表分类及逐条详细说明特殊表现之内容、附上证明文件,若未列表或分类不清、未附上相关介绍及证明文件,或无法辨识等情况恕不予采信。
 

第六条 审查:

(一)由本基金会进行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之正确性、完整性。

2、第二阶段:依申请人检附之资料实质审查,并配合本基金会评估是否进行家庭访视。

(二)审查公告:

审查结果将于115年05月11日公告,后续亦会以邮寄、电话或电子信箱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获奖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注意事项:

(一)本奖助学金之申请,请以最新公告之申请规章与申请表做为依据。

(二)申请内容需详实且清晰填写,若有不实,或是文字无法判定内容(如:中文书写杂乱、电邮英数字无法辨认),本会得以随时取消资格。

(三)若有缺件、寄件错误,恕不另通知,无论审查是否通过,本会恕不退还文件。

(四)申请人必须符合最新版规章规定,及以最新版申请表进行申请,并详阅上述规章内容、程序和申请义务,若有疑义或任何问题,敬请尽早联系确认。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制订,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修订,若有其他未尽事宜,本会得随时修订、调整。

电话:02-87914955

传真:02-87913175

收件地址:(114065)台北市内湖区新湖二路250巷1号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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