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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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转知「台北市东莞同乡会学年度奖学金发给办法」(本案学生迳自申请,截止日11/30)

  • 2025-11-07
  • 生活辅导组
申请资格:凡本会会员或其子女之国中以上学生,学年度成绩无任何一学科不及格,并合于下列规定者:
1. 申请人年满18岁者须为本会会员(未入会者请于每年12月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满18岁者,需其父母任一方为本会东莞籍会员。(东莞市籍在台就读学生及侨生不在此限,但需附籍贯证明。)
2. 申请人包括就读经政府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不含空大)、高中(高职)及国中学校之日间部及夜间部(进修推广部)正式生,以及就读经政府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校院之研究生(但博士班修业逾5年、硕士班修业逾3年、领有公费补助及就读在职专班者,不得申请)。
3. 申请人学业成绩总平均90分以上或A等,得申请甲种奖学金、80分以上或B等,得申请乙种奖学金、75分以上或C等,得申请丙种奖学金。

名额与金额:详参附件

申请时间:11月0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恕不受理。

申请地点:挂号邮寄(10050)台北市中正区林森南路2号5楼D室本会收。洽询电话:02-23934053,传真:02-23938199。

申请手续:1.填具「申请书」乙份随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2.学校正式成绩单(上下学期)正本乙份(影本不收)。
                 3. 申请人身分证明影本乙份。

其他内容、申请书详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