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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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3-2 社团法人台湾松樑教育公益促进协会助学金(本案学生迳自申请,申请日期4/20止)

  • 2025-02-20
  • 生活辅导组
  • 申请资格:
    (一)就读于各大专院校或独立学院电子、电机相关学系之本国籍学生(不含夜间部、推广教育部、进修部及空中大学),未享有公费待遇,亦未获其他机构奖学金超过(每学期)两万元(含两万元)。
    (二)申请人及父母年所得新台币60万元以下(若为单亲家庭,仅计算申请 人及监护人年度所得,若为共同扶养,则父母亲所得均须计入),且确具家 境清寒或家庭突遭变故之事实者。
    (三)前一学期之学业成绩七十分以上(学业成绩未达70分但班级排名前50%者)及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乙等或B)以上,且未曾有因故意行为遭记警告 以上惩处记录者。
  • 奖助员额与奖金额度:经审查合格之申请者由该会颁发助学金每名每学期新台币参万元整。每学期三十名为原则。

  • 申请方式:请将申请文件以挂号邮寄至社团法人台湾松樑教育公益促进协会助学金审查委员会(111022 台北市士林区忠诚路一段137号5楼),于申请期限前寄出,以邮戳为凭。

  • 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乙份。
    (二)前一学期在校成绩单(注明班级排名)正本。
    (三)近三个月内之全户户籍誊本(若与父母不同户请分别检附)。
    (四)全户无房产证明(非必要,但有无房产证明者优先考虑)。
    (五)申请人及父亲、母亲 前一年度「 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 」(单亲者仅需提供父或母一方之综合所得资料清单,若共同扶养,则父母亲资料皆需检附)。
    (六)失业家庭领有证明者。
    (七)父母或兄弟姐妹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重大伤病卡者。
    (八)导师或系主任之推荐函一份。
    (九)邮局或银行储簿影本(黏贴于申请表)。
    (十)盖有校章之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
    (十一)上述所附文件证明,若经查证有虚伪造假之情事者,除日后不得再申请该会助学金外,并将全数追回已领助学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请详阅本办法,文件不全者视为无效之申请,不另行通知补件。该会得就实际状况,针对申请个案进行家访及面谈。

  • 参考网站:http://www.slceas.org.tw/

  • 申请期限:即日起至11年4月20日止。

  • 申请前务必详阅附件,以免影响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