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因重大天然灾害灾区低收入弱势受灾家庭,就读大专校院、高中职(五专前三年)、国中(小)之在学子女,且未享有公费待遇及未领军公教子女教育补助费,确有就学困难者。本办法所称大专校院系指研究所硕士班、大学、四技、二技、五专(后二年)、二专等学校,不包括空中大学(大学进修学校)、空中专校(专科进修学校)及军警学校(军警学校之自费生,经提出在学证明或已注册之学生证影本,证明为自费生者得纳入本会助学范围)。前项大专校院各类在职班、轮调建教班、假日班、学分班、公费生、延毕学生、学士后各学系学生不纳入本会助学范围。
二、申请方式:凡合于前述申请资格之受灾家庭在学子女,填具申请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学校汇总后连同下列文件寄交本会。
(一)乡(镇、市、区)公所出具系为天然灾害灾区受灾家庭证明乙份。
(二)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非低收入户但家境清寒贫苦者得检具乡(镇、市、区)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儿少扶助之证明。
(三)户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学证明乙份。
(五)印领清册。
(六)切结书。
(二)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非低收入户但家境清寒贫苦者得检具乡(镇、市、区)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儿少扶助之证明。
(三)户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学证明乙份。
(五)印领清册。
(六)切结书。
三、核发金额:
(一)大专校院:每名新台币15,000元。
四、审核:由本会董事、监察人组成之审查小组审查之,审核通过后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