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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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4学年度第2学期「新竹县申请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 办法」(本案生辅组协助申请,截止至3/23)

  • 2026-03-08
  • 生活辅导组

一、依据新竹县申请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办理。

二、申请期间:自开学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邮戳为凭,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格:凡设籍新竹县六个月以上,在国内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就读之家境清寒学生,且未享有公费或其他奖助学金者。

四、申请方式:各校须检附下列文件,并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

(一)奖学金申请表1份(附表1)。

(二)申请名册1份(附表2)。

(三)114学年度第1学期成绩证明书1份。

(四)学生在学证明(或学生证影本,A4规格)1份。
(五)清寒证明文件1份,由学校校长、训导主任(学务主任)及导师审定之,并在申请表上认定核章或检附里长证明书亦可。

(六)户口名簿(影本)1份。

(七)另办法中所列德行成绩;如无此项成绩者,得以奖惩纪录、日常生活综合表现、服务学习纪录或特殊不良表现等项目核定。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表件请由学校初审合格后,依学业成绩高低排序,核章造册,于115年4月2日(星期四)前,免备文,寄(送)至本府教育局学管科承办人(地址:302新竹县竹北市光明六路10号 B栋6楼,电话:03

5518101#2886),信封上请加注「申请114学年度第2学期新竹县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利本局办理旨揭核发作业,请各校于规定申请期限内尽早完成送件,以利后续审核及汇整作业。

(二)以上证明文件如为影本,请加盖「与正本相符」戳章及「承办人」职章,所送资料不论合格与否均不退件;资料不符(格式不符、未核章、证件不符、表件不完整)将不另行通知补件。

(三)专科学校请务必注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审核工作进行。

(四)经审查录取之名单,本局将另函通知各校;领款收据请俟核定名单公布后再行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