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新竹县申请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办理。
二、申请期间:自开学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邮戳为凭,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格:凡设籍新竹县六个月以上,在国内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就读之家境清寒学生,且未享有公费或其他奖助学金者。
四、申请方式:各校须检附下列文件,并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
(一)奖学金申请表1份(附表1)。
(二)申请名册1份(附表2)。
(三)114学年度第1学期成绩证明书1份。
(四)学生在学证明(或学生证影本,A4规格)1份。
(五)清寒证明文件1份,由学校校长、训导主任(学务主任)及导师审定之,并在申请表上认定核章或检附里长证明书亦可。
(六)户口名簿(影本)1份。
(七)另办法中所列德行成绩;如无此项成绩者,得以奖惩纪录、日常生活综合表现、服务学习纪录或特殊不良表现等项目核定。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表件请由学校初审合格后,依学业成绩高低排序,核章造册,于115年4月2日(星期四)前,免备文,寄(送)至本府教育局学管科承办人(地址:302新竹县竹北市光明六路10号 B栋6楼,电话:03
5518101#2886),信封上请加注「申请114学年度第2学期新竹县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利本局办理旨揭核发作业,请各校于规定申请期限内尽早完成送件,以利后续审核及汇整作业。
(二)以上证明文件如为影本,请加盖「与正本相符」戳章及「承办人」职章,所送资料不论合格与否均不退件;资料不符(格式不符、未核章、证件不符、表件不完整)将不另行通知补件。
(三)专科学校请务必注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审核工作进行。
(四)经审查录取之名单,本局将另函通知各校;领款收据请俟核定名单公布后再行缴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