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 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 155 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30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整(高中取 15 名,高職取 15 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10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整(公立高中〔職〕取 5 名、私立 高中〔職〕取 5 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 1 萬元整,博士班每名 2 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 2 萬元整。
三、獎學金之申請,於110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備妥申請資料,自行向該單位申請。
四、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 10 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在 75 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 1 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 1 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 1 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 國內外研究生:
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