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為有下列狀況之勞工子女: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1
年10月14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1年10月14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0年10月14日至111年10月13日)經核付就
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0年10月14日至111年10月13日)就業期間未超
過3個月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
(四)於111年10月14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
二、本案由學生逕自申請,111年9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