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请假规定之修订相关作法如下:
(一)所有的请假一律由授课教师核准后再通知导师。
(二)请公假先由承办(派遣)单位至学生请假系统起单,再由学生检附证明送起单之单位承办人、二级主管、一级主管审核,经授课老师核准后再通知导师。
(三)学生请假逾二周未签核者,视同未准假。(善意提醒:请假同学务必向授课报备,否则逾期无法准假。)
(四)学生除公假及丧假外,若连续请假超过七日以上或违常之请假情形,应由导师主动通知家长。
(五)本规定将自新学期开始实施,其馀均遵同以往之请假规定办理。
(六)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详如附件,请参考。
(六)本校学生请假规定详如附件,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