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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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5-1 台北市广东同乡会「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本案生辅组协办,截止至10/23)

  • 2026-08-26
  • 生活辅导组
一、 奖助对象:
  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大学部(不含空大)、硕士班及博士班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特区、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公费生及交换学生)。申请本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二、 奖助学金金额及名额:
  符合前条所订规定由学校核转,并经本会审查通过之学生,依学校、科系及学业成绩高低综合评比,以捐赠者名义,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者乙名,以国内硕、博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一万元,大专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八千元。国内粤籍本地生总名额为三十名,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总名额为二十名。
三、 申请资格:
  1、申请奖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2、申请助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四、 申请时间:
  自民国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最后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为准,且由学校统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五、 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 中华民国身分证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 在学证明书正本或学生证影印本乙份。
(四) 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乙份。
(五) 粤籍籍贯证明文件:
  1.本地生:会员者提供会员证影本,非会员者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旧式手抄户籍誊本、旧式身分证、毕业证书、退伍令等有标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证明文件影本。
  2.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当地侨社团体出具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
  3.陆生:须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六) 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户封面影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七) 申请人在台之银行(或邮局)存折帐户封面影印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八) 自传乙份(300字以内)。
六、 奖学金发给时间:
  本会审查后将另函通知 贵校核转受奖学生,奖学金颁奖典礼预定在民国116年3月下旬举行。
七、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请挂号邮寄: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三楼/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