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
|
三、 |
申請程序及期限: |
|
|
(一)申請期限:10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
|
(二)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彙整學生申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清冊」,於10月3日(星期三)前函文(或親送)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 |
|
|
(三)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
四、 |
旨揭要點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