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自107-1學期起「學生請假規定」有新變革,相關作法如下:
一、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已於107年6月19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二、本次請假規定之修訂相關作法如下:
(一)所有請假一律由授課老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二)請公假先由承辦(派遣)單位至學生請假系統起單,再由學生檢附證明送起單之單位承辦人、二級主管、一級主管審核,經授課老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三)學生請假逾兩週未簽核者,視同未准假。(善意提醒:請假同學務必向授課教師報備,否則逾期無法准假。)
(四)學生除公假及喪假外,若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或違常之請假情形,應由導師主動通知家長。
(五)新修訂之學生請假規定如附件一,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六)其他未修訂者比照原請假規定,關於新舊規定請參考附件二。
(七)有任何問題請洽學生服務中心(分機:11213)
(一)所有請假一律由授課老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二)請公假先由承辦(派遣)單位至學生請假系統起單,再由學生檢附證明送起單之單位承辦人、二級主管、一級主管審核,經授課老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三)學生請假逾兩週未簽核者,視同未准假。(善意提醒:請假同學務必向授課教師報備,否則逾期無法准假。)
(四)學生除公假及喪假外,若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或違常之請假情形,應由導師主動通知家長。
(五)新修訂之學生請假規定如附件一,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六)其他未修訂者比照原請假規定,關於新舊規定請參考附件二。
(七)有任何問題請洽學生服務中心(分機: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