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貳、方案目標:
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執行、核定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陸、實施步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少年輔導委員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並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
(一)村(里)辦公處。
(二)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3)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2. 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三)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者,亦同。
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相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柒、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詳情請參閱附件,亦可至衛福部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