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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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3-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114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本案生輔組協助申請,申請日期3/14止)

  • 2025-03-10
  • 生活輔導組
  • 申請資格:
    (一)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113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4年3月31日)。
    (二)113學年第1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四)申請獎學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
    (五)申請助學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
  • 獎助額度及名額:桃園市教育局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獎、助學金之名額。
    (一)獎學金:新臺幣8,000元。
    (二)助學金:新臺幣6,000元。

  •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1份(有效日期超過114年3月31日)。
    (三)113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1份。
    (四)113學年度第1學期獎懲紀錄正本1份。

  • 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

  • 校內申請方式:於114年3月14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生輔組校安中心游小姐。

  • 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

  • 申請前務必詳閱附件,以免影響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