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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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3-2 社團法人台灣松樑教育公益促進協會助學金(本案學生逕自申請,申請日期4/20止)

  • 2025-02-20
  • 生活輔導組
  • 申請資格:
    (一)就讀於各大專院校或獨立學院電子、電機相關學系之本國籍學生(不含夜間部、推廣教育部、進修部及空中大學),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獲其他機構獎學金超過(每學期)兩萬元(含兩萬元)。
    (二)申請人及父母年所得新臺幣60萬元以下(若為單親家庭,僅計算申請 人及監護人年度所得,若為共同扶養,則父母親所得均須計入),且確具家 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事實者。
    (三)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未達70分但班級排名前50%者)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乙等或B)以上,且未曾有因故意行為遭記警告 以上懲處記錄者。
  • 獎助員額與獎金額度:經審查合格之申請者由該會頒發助學金每名每學期新台幣參萬元整。每學期三十名為原則。

  • 申請方式:請將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社團法人台灣松樑教育公益促進協會助學金審查委員會(111022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37號5樓),於申請期限前寄出,以郵戳為憑。

  •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乙份。
    (二)前一學期在校成績單(註明班級排名)正本。
    (三)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若與父母不同戶請分別檢附)。
    (四)全戶無房產證明(非必要,但有無房產證明者優先考慮)。
    (五)申請人及父親、母親 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單親者僅需提供父或母一方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若共同扶養,則父母親資料皆需檢附)。
    (六)失業家庭領有證明者。
    (七)父母或兄弟姐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八)導師或系主任之推薦函一份。
    (九)郵局或銀行儲簿影本(黏貼於申請表)。
    (十)蓋有校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十一)上述所附文件證明,若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除日後不得再申請該會助學金外,並將全數追回已領助學金。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請詳閱本辦法,文件不全者視為無效之申請,不另行通知補件。該會得就實際狀況,針對申請個案進行家訪及面談。

  • 參考網站:http://www.slceas.org.tw/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年4月20日止。

  • 申請前務必詳閱附件,以免影響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