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名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21日前。
三、申辦方式:本校統一交件申請,請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申請資料至生住組辦公室(B107)。
四、申請對象: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五、獎助員額與獎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共80名。
六、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其它說明:申請表請詳實填寫,如有不實或不全者與資料未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其它相關資訊請詳細閱讀本公告所附之相關網址及檔案。本申請內容及辦法如有變更,以主辦單位網站公告為準,本公告不另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