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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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財團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會獎學金(本案逕自申請,截止至4/30)

  • 2026-03-09
  • 生活輔導組
財團法人山本文化基金會獎學金發放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1) 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須在台南市設籍居住三年以上者。
(2) 就讀公私立大學(學院)第一學年上學期之學業及操行成績各75 分以上,體育成績70 分以上者,但因身體情況無法取得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3) 家境清寒經村里長出具證明,經調查屬實者。
但已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團體等獎學金之發放及享有公費或類似公費之補助者,不得申請。
 
第三條 獎學金之金額為每月新台幣2,000 元整。
 
第四條 獎學金之發放期間為大學(學院)第一學年下學期開始至畢業月份之最短的就學年限(不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就讀期間)。
 
第五條 申請人每年3 月1 日起至4 月30 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1)填妥本會規定格式之獎學金申請書。
(2)就讀學校系主任之推薦書。
(3)說明申請本獎學金之理由書。
(4)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學業、操行、體育成績證明書或殘障證明影本。
(5)家境清寒證明書。
 
第六條
1. 經本會審查錄取之受獎學生將函知學生本人及就讀學校。
2. 收到獎學金通知書者,須將所附之誓約書交予本會,以便開始發放。
3. 已受獎學生須於每年9 月30 日前,向本會提出最近學期學業、操行、體育成績證明書及繼續申請本獎學金之理由書。
 
第七條
1. 獎學金每個月發放一個月份為原則,但遇有特別理由時,可一次發放二個月份。
2. 獎學金由本會直接匯入受獎學生在金融機關所開設的存款帳戶內。
 
※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