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本鄉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力爭上游、專心學業,促進其正向發展,特定訂本要點。
二、 申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鄉設有戶籍且滿一年者。
(二)就讀高中(職)或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三)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五年級)學生。
(四)學期學業成績達80 分(含)以上,每一科均及格,且無曠課,並功過相抵後無不良記錄(警告、記過……等)者。
三、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者,得以個人身分檢具學期成績單正本、獎懲紀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身分證、戶籍謄本(甲式戶口名簿影本)、金融帳戶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學期開學後(申請時間另外公告),提出申請。
四、 獎勵金額及人數:
(一)高中(職)生(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5 名,每名新臺幣3,000 元。
(二)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生每學期5 名,每名新臺幣6,000元。
(三)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總分同分時,再依序以獎懲記錄評比;前述二者成績均相同且並列第5 名者,則由並列人數均分獎勵金。錄取人數未達每學期5
名時,以實際人數為準。
五、收件期間:115 年3 月15 日-4 月15 日、9 月1 日-9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