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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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4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本案學生逕自申請,申請日期10/14止)

  • 2025-09-13
  • 生活輔導組
1.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將於114年9月5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止受理申請。
2.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
3.如有相關疑問,請上勞動部網站查詢(https://www.mol.gov.tw)。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地1、2項條件)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10月14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於114年7月15日至10月14日,經核服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經貼者。
2.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服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經貼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3.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服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經貼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 於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5.補助標準: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1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