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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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5年度第1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案(本案學生逕自申請,申請日期9/30日止)

  • 2025-08-18
  • 生活輔導組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相關資訊
一、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二、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 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 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1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者,應於114年9月1日至9月30前提出申請前提出申請(已獲第1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2梯次計畫)。

四、本計畫相關未盡事宜,請詳閱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thvs.mlc.edu.tw/,首頁左方教育部學產基金網頁公告,或洽業務承辦人施博元先生,電話:037-992216轉711,或E-mail:shiboyuan@mail.edu.tw。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經
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 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 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
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