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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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5-1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粵籍大專學生獎助學金」(本案生輔組協辦,截止至10/23)

  • 2026-08-26
  • 生活輔導組
一、 獎助對象: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學部(不含空大)、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公費生及交換學生)。申請本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二、 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符合前條所訂規定由學校核轉,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學生,依學校、科系及學業成績高低綜合評比,以捐贈者名義,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八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者乙名,以國內碩、博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一萬元,大專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國內粵籍本地生總名額為三十名,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總名額為二十名。
三、 申請資格:
  1、申請獎學金者,(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2、申請助學金者,(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四、 申請時間:
  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最後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為準,且由學校統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五、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 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 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四) 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
(五) 粵籍籍貫證明文件:
  1.本地生:會員者提供會員證影本,非會員者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舊式手抄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等有標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證明文件影本。
  2.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當地僑社團體出具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
  3.陸生:須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六) 申請助學金者,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戶封面影本(因應疫情不時之需)
(七) 申請人在台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因應疫情不時之需)。
(八) 自傳乙份(300字以內)。
六、 獎學金發給時間:
  本會審查後將另函通知 貴校核轉受獎學生,獎學金頒獎典禮預定在民國116年3月下旬舉行。
七、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1號三樓/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