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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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5-1 財團法人台中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115學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助學金」(本案生輔組協助申請,截止至10/6)

  • 2026-09-15
  • 生活輔導組

一、獎 助 對 象 : 國 內 大 學 日 間 部 優 秀 學 生 ( 不 含 延 修 生 、 空 中 教 育 丶 軍 警 教 育 及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等 體 系 )。

二、金 額 及 名 額 : 每 名 新 台 幣 10 , 000 元 , 名 額 由 本 會 決 定 之 。

三、申 請 資 格 : 凡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者 均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獎 學 金 :

      ( 一 ) 上 、 下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且 無 任 何 一 科 不 及 格 。

      ( 二 ) 上 、 下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為 80 分 以 上 。

      ( 三 ) 未 領 受 公 費 或 其 他 獎 學 金 。

      ( 四 ) 申 請 人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1. 父 母 兄 姐 均 失 業 或 失 去 怙 恃 家 境 困 難 , 經 濟 拮 据 。

              2. 父 母 兄 姐 雖 服 務 於 公 司 機 關 , 但 家 屬 眾 多 其 收 入 不 足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及 家 屬 教 育 費 。

              3. 父 母 兄 姐 為 人 幫 傭 或 設 攤 販 其 收 入 仍 不 足 以 維 持 生 活。

四、申 請 時 間 : 申 請 書 請 初 審 後 並 加 蓋 學 校 印 信 後 於 本 ( 115 ) 年 10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達 本 基 金 會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申 請 書 請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由 學 校 彙 寄 本 基 金 會 ( 地 址 : 403-310  台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87 號 10 樓 )。並於115/10/6(二)前交至生輔組。

五、申 請 手 續 及 檢 附 文 件 :

     ( 一 ) 填 寫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一 份 , 並 貼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

     ( 二 ) 114 學 年 度 上 、 下 學 期 學 業 ( 包 括 各 科 目 成 績 ) 及 操 行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

     ( 三 )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蓋 有 11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 。

     ( 四 ) 未 領 受 公 費 或 其 他 獎 學 金 證 明。

獎 學 金 之 頒 發 由 本 會 通 知 獲 獎 人 於 指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領 取 , 未 能 配 合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與 助 機 會

    ( 五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 申 請 人 本 人 或 家 人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鄉 鎮 區 公 所 清 寒 證 明 、 縣 市 政 府 列 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因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經 濟 困 難 證 明 等 文 件 之 一 ) , 若 無 本 項 證 明 文 件 則 免 檢 附 。

六、獎 學 金 之 頒 發 : 由 本 會 通 知 獲 獎 人 於 指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領 取 , 未 能 配 合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與 助 機 會。

七、詳 細 資 訊 如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