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請假規定之修訂相關作法如下:
(一)所有的請假一律由授課教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二)請公假先由承辦(派遣)單位至學生請假系統起單,再由學生檢附證明送起單之單位承辦人、二級主管、一級主管審核,經授課老師核准後再通知導師。
(三)學生請假逾二週未簽核者,視同未准假。(善意提醒:請假同學務必向授課報備,否則逾期無法准假。)
(四)學生除公假及喪假外,若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或違常之請假情形,應由導師主動通知家長。
(五)本規定將自新學期開始實施,其餘均遵同以往之請假規定辦理。
(六)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詳如附件,請參考。
(六)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詳如附件,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