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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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4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本案生輔組協助申請,申請日期10/3止)

  • 2025-08-13
  • 生活輔導組
  • 申請資格:
    (一)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該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 獎學金名額:每名新臺幣5,000元,共120名。
  •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
    (四)出勤紀錄。
    (五)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六)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一份。
    (七)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 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0月3日止。

  • 校內申請方式:於114年10月3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生輔組校安中心。

  • 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