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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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4学年度第1学期台南市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本案生辅组协助申请,申请日期10/3止)

  • 2025-08-13
  • 生活辅导组
  • 申请资格:
    (一)设籍该市6个月以上,就读国内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清寒学生(不含进修部学生、进修学校学生、推广进修班学生、空中大学学生、延修生、实习生、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学生及公费生),学业成绩学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当学期未有旷课纪录及未受记过处分及累计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该要点所称清寒学生适用对象及优先级如下:
        1.低收入户学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
        3.中低收入户学生。
        4.家庭年所得新台币50万元以下之学生。
    (三)已领取政府、其他民间机构或学校设立之同额以上奖学金者,不得提出申请,重复领取者,该局得取消其资格。
  • 奖学金名额:每名新台币5,000元,共120名。
  • 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一份。
    (二)前一学期成绩证明书一份。
    (三)奖惩纪录。
    (四)出勤纪录。
    (五)在学证明书或学生证影印本一份。
    (六)区公所开立低、中低收入户证明书、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国税局开立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于白河、玉井、麻豆、永康、东南、归仁、安南等7个地政事务所,新营、麻豆、台南等3个监理站及善化区公所等11处设置「多点‧跨区‧全功能税务柜台」,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国财产总归户清单、综合所得税所得及税籍资料查询(债权人查调债务人除外),若学生有申请需求可就近办理】一份。
    (七)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须含申请人完整记事)影印本一份。
  • 校内申请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0月3日止。

  • 校内申请方式:于114年10月3日前,填妥申请书并备齐证件缴交至生辅组校安中心。

  • 申请证明文件如为影本,请加注「与正本相符」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