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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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學金不重複申請說明
 
校外獎助學金尚未確認獲獎前,通常皆可重複申請。但因校外獎助學金各有其規定,請務必先詳閱該獎助學金之公告及來函內容,確認其限制申請或不得兼領之規定

生輔組彙整校外各類獎助學金規定,不得重複之原則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獎學金(含民間及政府)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他項獎學金者,僅能申請一項校外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及政府獎助學金)
學生如申請上述規定之獎學金時,該學期(或學年)就僅能申請一項獎學金。如同學仍申請其他多項獎學金,經審核也獲多項獎學金(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學生依規定必須放棄其中幾項獎學金,保留一項獎學金時,會造成學生放棄獎學金捐贈單位之困擾。
過去本校學生曾發生上述情事,確實造成捐贈單位之困擾,且部分單位於辦法中明文規定:「經捐贈單位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否則捐贈單位會依據放棄比例,刪減本校下年度推薦名額。」故請同學務必遵守此項規定。如同學確認未獲獎,方能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項之不得重複申請規定皆不包含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性質,與獎助學金性質不同。

115-1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本案生輔組協助申請,截止至10/9)

  • 2026-09-15
  • 生活輔導組

一、為達即時減輕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之補助目的,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刪除已獲得相關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或補助者,僅能擇一請領規定,盼能提供失業勞工更有力的協助,請協助主動告知有需求者,以利其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項條件: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於 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3、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三、補助標準: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四、受理申請期間:115年9月8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方式:

(一)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5年9月8日起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直接下載。

(二)線上申請:請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六、其他規定請至本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