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一、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類別 | |
級距 |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學生 |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
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超過30~40萬以下 | 12,500 | |
超過40~50萬以下 | 10,000 | |
超過50~60萬以下 | 7,500 | |
超過60~70萬以下 | 5,000 | |
超過70~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二、申請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 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年所得: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三、申請期限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113年9月10日(二)至10月11日(五) 中午12點截止。
四、申請與繳交方式
繳交文件:
- 採線上系統申請,並列印出申請表,確認資料無誤後,請於申請表上的簽章欄位簽名,逾時不候。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檢附「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包含詳細記事);學生及其家庭成員若設籍不同戶,各別戶籍資料皆要檢附。
繳交方式:
限繳交紙本,請將申請表與繳驗證件,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校安中心(雲起樓117室)。若使用掛號郵件請確認相關資料無誤,保留掛號相關單據,掛號信封上請書寫「佛光大學生活輔導組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文件」。
五、補助範圍
本案依據教育部現行「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若教育部113學年度辦法內容有修訂,則依新規定辦理。
若有疑問,逕洽雲起樓117室(校安中心)或電03-9871000分機11217,劉小姐。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 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結果系統查詢時間: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13年11月20日前於學務處網頁公告並以email通知。
- 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1月22日(五)前檢附相關人員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土地房屋財產清單至生活輔導做修正(逾期者恕不受理)。
本案依據教育部現行「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若教育部113學年度辦法內容有修訂,則依新規定辦理。
若有疑問,逕洽雲起樓117室(校安中心)或電03-9871000分機11217,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