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学务处

This is an image
:::
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
 
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通常皆可重复申请。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

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

一、校外奖学金(含民间及政府)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
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该学期(或学年)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不符合规定)之情形,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保留一项奖学金时,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
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经捐赠单位获选后,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如同学确认未获奖,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
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

115-1 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费用补助

  • 2026-09-17
  • 生活辅导组

一、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设籍台北市之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且子女就读国内大专院校具有正式学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费生、各类在职班、学分班、假日班、轮调建教班、空中大学、空中进修学院、学士后各学系及大专院校延毕学生)。
  2. 申请人须设籍台北市系指自公告受理期间开始日起至申请时,应连续设籍台北市。申请人与设籍本市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依法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不受设籍限制。
  3. 申请人须于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期间,至提出申请补助时仍未就业,且符合非自愿离职失业未满6个月。
  4. 申请人子女未领取其他各级政府之各类就学费用补助或学杂费减免优待。
  5. 申请人子女就读「私立大专」注册缴费单已扣减学杂费减免1.75 万元者,须将教育部已扣减之1.75 万元款项退回学校,始能请领本局补助,如未退回,将因重复请领而不符补助资格。

(二)本补助所称非自愿离职失业劳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事业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
  2. 因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或第20条规定而离职。
  3. 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

(三)已请领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至本补助申请开始日,仍参加多元就业开发方案或政府机关其他促进就业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请本补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至本补助申请开始日仍依法参加职业训练,领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2. 再度就业又非自愿离职,并提出非自愿离职证明文件。

 

二、受理申请期间:自115年8月3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邮寄以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

 

三、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请至台北市政府劳动局网站下载申请书【连结】,并至台北服务通平台﹕【连结】提出申请。

(二)纸本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并备妥申请应备文件,于申请期限内以挂号方式邮寄至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劳动教育文化科收(地址:110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1号东北区5楼),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费用补助」字样。申请书请向台北市就业服务处各就业服务站索取、台北市各区公所、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若申请人失业日期为115年9月24至9月30日且不及备妥相关文件者,得于申请期限内﹐先行寄送申请书向本局提出申请,并于115年10月8日前完成补件。

 

四、申请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含已签署切结书)正本1份。

(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发给之最近一次失业认定收执联影本或非自愿离职证明文件影本1份。

(三)申请人新式户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个月内全户电子户籍誊本影本(均含详细记事)1份。配偶、子女与申请人不同户籍者,应并同检附。(备注:申请人因与配偶离婚有子女监护权者,户口名簿影本应载详细记事;申请人如为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另检附居留证影本)。

(四)申请人子女115学年度第1学期学费缴款单及完成缴款证明之影本各1份。

(五)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折帐号影本1份。

 

五、补助额度(如实际缴纳之就学费用低于补助基准者,以补助其实际缴纳数额为限。):

(一)公立大专院校学生(含五专后二年)每名新台币18,800元。

(二)私立大专院校学生(含五专后二年)每名新台币43,200元。

 

六、申请限制:

(一)申请人须为其子女就读大专院校之失业劳工本人,申请人与配偶均符合申请资格时,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失业劳工本人就读大专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子女不得重复领取本补助及其他各级政府之就学费用补助或学杂费减免优待、各类教育补助(例如:教育部各类学杂费减免、私立大专学杂费减免1.75 万元、大专院校弱势学生助学金、人事行政总处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退辅会荣民子女就学补助、...等)。如有重复申请,应择一请领,并应缴回重复领取之补助。

(三)符合本补助申请资格之失业劳工,同一年内申请补助以一次为限。

 

七、本补助受理申请截止后,本局将初审合格名单上传「教育部助学措施系统整合平台」,进行有无重复补助之查核比对后,函复核定结果并依程序办理拨款,补助款项全数拨入申请人帐户。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悉依「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费用补助办法」办理。